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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淺談:專利申請的復審原則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18-04-24 10:01:00
專利申請后 一般有視為撤回、授權、駁回等這幾種法律狀態(tài),對于發(fā)明來說,駁回的專利申請 比較多,當專利被駁回后,可以提出復審請求,下面對于復審的相關審查原則進行簡單介紹。
?盛陽淺談:專利申請的復審原則

盛陽淺談:專利申請的復審原則


復審程序在性質上是屬于行政復議程序,但僅限于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提起的復審請求的情況,由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可以針對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申請的初審后發(fā)出的駁回決定不服的或者針對發(fā)明實審后駁回決定不服的提出復審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復審請求的審查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1、請求原則:復審請求應當基于當事人的請求啟動,如果不是的話,復審委員會不會主動進行復審請求;如果請求人在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復審請求的,那么復審審查程序終止,但是當請求人在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結論已宣布或者書面決定已經發(fā)出后提出撤回請求的,并不影響審查決定的有效性,因此如果要撤回的話,要把握好時間,以免錯過。
2、依職權原則:復審委員會可以對所審查的案件依職權進行審查,而不受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和提出的理由、證據(jù)的限制,這邊的原則和上述請求原則并不沖突,因為這邊已經進入到審查程序了,對于依職權的范圍主要有請求人未提及的缺陷導致審查無法進行的;因權利要求引用關系,不引入該理由將得出不合理結論的;引入公知常識,這樣可以簡化不必要的審查程序,提高審查效率。
3、聽證原則:在作出審查決定前,應當給予當事人對審查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證據(jù)和認定的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即審查決定已經通過通知書、轉送文件或者口頭審理過程中已經被告知過審查決定所依據(jù)的理由、證據(jù)和認定的事實,在作出審查決定前,根據(jù)生效判決或調解決定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給予變更后的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專利號為03123169.1,名稱為一種防治鼠害的藥物組合物,專利局在2006年10月13號以權利要求1和說明書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于2007年1月5號提出復審請求并修改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2008年4月16號復審委員會發(fā)出復審通知書認為修改不符合專利要求,申請人于2008年5月14號提交意見陳述書并修改申請文件,最終復審委員會做出決定,認為修改仍然存在修改超范圍問題,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維持駁回,后申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在一審、二審法院維持駁回決定的情況下,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管涉案申請是否具有授權前景,應該給予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的機會,導致撤銷復審決定。
另外,復審請求過程中還應當遵循公開、合法、公正執(zhí)法的原則,這個從字面意思上即可進行理解,這邊不再詳細介紹。
以上便是專利申請的復審原則,看了上述介紹是否對專利復審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您有專利申請、專利復審等方面的需求及疑問,歡迎隨時咨詢盛陽專利,事務所有數(shù)位從業(yè)多年的專利代理人為您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咨詢熱線: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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